【記者廖宥婷 /台中報導】
第六分局秉持「警紀警辦」原則,主動針對109年至111年間員警所開立、涉及牌照註銷車輛的交通舉發單進行交叉比對稽查。經內部清查後,發現許姓等12名員警開立的部分舉發單疑義重大,並進一步勾稽出代辦業者涉嫌與同仁配合開立不實罰單的情況。

相關資料已彙整後,交由警政署政風室共同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偵辦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今(114)年12月2日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第6條圖利罪,對12名涉案員警提起公訴。本局於接獲起訴書後,將依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》啟動後續人事處置程序。
有關案件牽涉的制度面漏洞,主管機關交通部已於112年6月30日完成修法並正式施行,要求員警面對違規車輛時,必須「當場移置保管」及「當場扣繳牌照」,不得讓車主直接領回。依新制規定,汽車牌照若遭吊銷或註銷,車主須滿六個月並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,方可重新申領。此舉徹底堵住車牌遭扣期間,車主利用開立吊銷罰單之方式提前請領新牌的漏洞。
第六分局強調,未來將持續以「毋枉毋縱」、「不掩飾、不庇縱、不護短」態度處理任何違法違紀行為,展現淨化團隊、維護警譽的決心,並感謝媒體協助正確傳播資訊。







